青岛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印发《关于开展“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

  现将《关于开展“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

  2016年10月31日

关于开展“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年)”实施方案

  根据山东省文物局《关于开展“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年)”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文物执法工作实际,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决定,自即日起至2018年底,在全市开展“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年)”。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任务

  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文物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集中开展“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纠正违法行为,加大惩治力度,落实保护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坚决遏制文物法人违法案件高发态势,切实提升文物执法水平。

  二、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长城保护条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16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63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国发〔2016〕30号)

  中办、国办《关于加强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2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6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3〕9号)

  《关于加强齐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2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73号)

  三、主要内容

  (一)重点查处法人违法七类案件。一是破坏、损毁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的案件;二是擅自迁移、拆除、修缮、原址重建不可移动文物的案件;三是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案件;四是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的案件;五是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大规模消失的案件;六是涉及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案件;七是破坏齐长城本体及其历史风貌的案件。

  (二)完善文物行政执法四项制度。一是深入落实执法巡查制度。推进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常态化,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监管,遏制文物违法案件发生;二是严格执行案件报告制度。发生文物法人违法案件,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和文物执法机构要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杜绝缓报、瞒报;三是完善案件督办约谈制度。重大法人违法案件由上级文物执法部门督办,必要时约谈属地政府负责人;四是依法实施信息公开制度。各区、市文化执法部门应定期汇总通报文物法人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曝光重大案件,在法定时限内上网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落实“双公示”。

  (三)强化法人违法案件惩治七项措施。一是对于实施文物行政处罚的案件,重在责令涉案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款代替整改,尽可能恢复文物本体及历史环境原貌;二是对于涉及文物保护工程和其他工程建设的法人违法案件,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幕后指使者(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发包方、总承包方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避免对施工单位甚至施工人员一罚了之;三是对于既涉嫌违反文物法律法规,又涉嫌违反国土、规划、建设、宗教等法律法规的案件,要书面通报有关部门,视情况实施联合执法;四是对于涉嫌单位犯罪的案件,对照相关司法解释,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公通字〔2016〕第16号)等规定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刑事责任。对于单位犯罪案件频发的区、市,要与公安部门联合部署开展打击相关文物犯罪的专项行动,形成强大震慑;五是对于上级督办或其他重大法人违法案件,必须向当地政府及其领导报告,落实政府的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六是对于涉嫌失职失责的案件,提请区、市党委政府追究责任人的党纪、行政责任,落实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七是对于屡次实施文物违法行为的失信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多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

  四、时间安排

  整治行动自即日起至2018年末,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动员部署暨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

  各区、市文化执法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根据本辖区工作实际,有针对性的制定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要求、方法、步骤和措施,进行动员部署,将整治行动的要求传达到每位执法人员。各区、市文化执法部门于11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书面报告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

  (二)集中行动阶段(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各区、市文化执法部门按要求集中组织开展整治行动,每半年上报一次进展情况,并按照青岛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关于严格执行国

  家文物局<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信息上报及公告办法>的通知》要求报送相关表格。集中行动期间,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将视情况挂牌督办重大法人违法案件,提出督办意见,通报区、市政府并约谈政府负责人,不定期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导。各区、市文化执法部门要严格落实督办意见,明确案件办结时限,确保整治行动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三)总结巩固阶段(2018年7月至12月)。各区、市认真总结整治行动工作成效,归纳梳理有效经验和做法,研究确定下一步巩固加强措施,建立整治文物法人违法案件长效机制,并形成总结报告,于2018年9月3日前报送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将向省文物局报告有关情况,并推荐先进典型,公开通报表扬。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各区、市文化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文物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通过整治行动,使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各区、市文化执法部门要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提高依法管理水平,要不辱使命,严防、严查、严办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以法制思维、法制方式推进文物工作,发生文物法人违法案件要坚决依法处理,决不姑息。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文化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于严格执法、敢于碰硬、整治行动效果突出的区、市,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将参照上级文物部门的做法对其试点“免督查”;对于连年“零发案、零上报”但客观存在文物违法案件的区、市,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将重点督查、严肃追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市文化执法部门应以“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在查处法人违法案件过程中,向政府、有关单位负责人等宣传讲解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提高尊法守法意识,切实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整治行动信息,公开典型案例查处情况,主动介绍好的经验做法,为整治行动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通过举报电话、网络、媒体等渠道获取文物违法案件线索,引导社会各界支持文物执法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文物保护的良好氛围。

  青岛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