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延长青价费[2017]46号文件执行期限的通知

各区市物价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西海岸新区发展和改革局,西海岸新区卫生计生局,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我市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政策实施情况,经研究,《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青价费[2017]46号)文件到期后,除按病种收费标准不包括内容增加“超普通床位收费标准以上”外,其他规定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关于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青价费[2017]46号)

          青价费35号附表.xls

          青价费[2017]46号(公开).doc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