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2-07-05

  一、出台背景

  我国市传统的农业大国,提高自然灾害风险抵御能力、保障广大农户收益、提高农业生产积极性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内在需求。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青岛市财政局切实履行发展农业保险牵头主责,顺应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内外部环境新格局、新变化,按照新出台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联合青岛市农业农村局、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制定了《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自2022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8章、51条,从财政补贴政策、保险方案设置、预算编制管理、承保机构管理、保障措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六个方面,对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工作进行管理和规范。

  (一)补贴险种和各级财政补助比例

  1.增加了3个中央和市级补贴险种。按照我市现行政策,增加了小麦制种保险、小麦和玉米完全成本保险3个中央和市级财政补贴险种。

  [政策依据:《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1-2023年)》(青农计财字〔2021〕41号)和《关于开展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工作的通知》(青农计财字〔2022〕15号)]

  目前,我市中央财政补贴险种11个,分别为小麦和玉米(物化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花生、马铃薯、小麦制种、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和森林保险。

  市级财政补贴险种4个,分别为日光温室大棚及棚内作物、大中拱棚及棚内作物、葡萄和兔保险。

  2.调整了小麦、玉米物化成本保险中央和市级财政负担比例。将中央和青岛市级财政各承担45%,农户承担10%,调整为中央财政承担35%,青岛市级财政承担55%,农户承担10%。作此调整的原因:

  一是中央财政对种植业保险的补贴比例为35%,取消了原《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中央财政补贴比例在35%的基础上,随省级财政补助比例提高而提高的规定。

  [政策依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第七条规定,种植业保险保费,省级财政平均补贴≥25%,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补贴35%。]

  二是按照我市有关政策,中央财政减少的补贴比例全部由青岛市级财政承担。

  [政策依据:《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青政字〔2018〕31号)规定,取消产粮大县小麦、玉米粮食作物保险县级财政负担。]

  调整后中央和市级险种各级财政补贴比例

  3.增加了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给予奖补的规定。明确由区(市)自行开办的符合条件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青岛市财政结合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给予奖补支持,并规定市级财政部门可从该奖补资金中提取不超过20%的资金用于加强信息化建设等农业保险相关工作。作此调整的原因:

  一是自2022年开始,中央对各省上一年度已开展且省级财政已给予一定比例保费补贴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给予奖补。具体包括青岛市级集中开展的日光温室大棚及棚内作物、大中拱棚及棚内作物、葡萄和兔保险4个险种和区(市)自行开办的符合我市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政策的保险产品。

  [政策依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第八条规定,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给予奖补支持。省级财政每年可从奖补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统筹用于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等农业保险相关工作,具体用途由省级财政决定。省级财政每年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中央财政安排当地奖补资金的20%。]

  二是考虑中央财政奖补资金要求单独列示并清算,以及市级财政对区(市)开办险种给予保费补贴的现行规定,明确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在提取用于信息化建设等农业保险相关支出后,由市财政优先统筹用于对区(市)自行开办的保险给予保费补贴。

  (二)对保险方案中的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关键指标进行了限定。

  如,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在充分听取政府相关部门、农民代表和财政部青岛监管局意见的基础上拟定。按照财政部要求,明确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用率不得高于20%。

  (三)对预算编制和结算流程进行了调整优化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先预拨后清算。

  按照区市报送、市级相关预算部门审核、市级财政部门汇总的流程,每年8月将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预算报送财政部,并按规定下达中央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次年3月,组织区市和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结算数据,并结合财政部青岛监管局审核意见,对中央和市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此外,按照财政部要求,将保费补贴资金的支付方式统一规范为由区(市)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并规定由区(市)财政部门留存保单级数据,确保相关数据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

  (四)强化了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是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绩效管理。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在组织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增加了综合绩效评价,从财政部门履职尽责、加强承保机构管理、工作绩效三个方面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评价,便于全面掌握我市补贴政策的实施情况,有针对性的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二是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财政部要求和《青岛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及议事规则》等文件规定,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履行牵头主责,会同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绩效管理等方面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结合我市实际,从加强资金管理角度,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

  [政策依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第四十七条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实施细则中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和承保机构在农业保险数据真实性和承保标的的核验、理赔结果确认、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审核等环节中的职责。]

  三是严肃财经纪律。对骗取、套取补贴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规定追究相应责任。